USDT法拍後,受害民眾仍可依法聲請發還遭詐欺的款項

作者:呂昕禹 律師

最後更新日期:2025年12月1日

昨日 Threads 上一則關於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將於 2025 年 12 月 2 日公開拍賣 43.7 萬顆 USDT」的貼文,引發高度關注,目前觸及已逾六萬。然而,該則貼文對相關法律的認知並不正確,可能造成民眾對於法律不必要的誤解。

該則貼文主要指稱:

1.政府將拍賣 43.7 萬顆 USDT 所得的 1,374 萬元新臺幣,「 受害民眾一顆都拿不到」。

2.該批加密資產「來自一件洗錢防制法案件」,並已「被法院認定為犯罪所得」。

3.拍賣代表資產「無法還給任何受害者」,拍賣只是程序的「最後一站」。

但是,上述三點,均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。

一、案件仍在偵查中,並不存在「法院認定為犯罪所得」問題

從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所發布的公告即可確認,本案尚處於「偵查階段」。亦即:

  • 檢察官尚未起訴;
  • 法院尚未審理;
  • 更不存在「法院認定其為犯罪所得」的情況。

此外,「偵查不公開」原則下,目前並無法得知本案是否與《洗錢防制法》有關。本次執行法拍的原因,是檢察官基於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141 條規定,認為 USDT 具有「有喪失毀損、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、保管需費過鉅」之情形,因此在起訴前即囑託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進行變價(將USDT換成新臺幣)。

余佳恩檢察官過往於〈刑法沒收新制之變價經驗分享:以加密貨幣之泰達幣 ( USDT)為例〉一文也曾指出,其當時在其承辦的案件中選擇變價的主要理由包括:

  1. 冷錢包硬體毀損的風險;
  2. USDT 可能因 Tether 財務狀況或治理問題而產生價值波動。

可見檢察官的判斷出於審慎考量。(雖然個人認為,撇除匯率因素,USDT 作為一種美元錨定穩定幣,在地檢署及警察機關都已有冷錢包設備的情況下,未必符合「易致價值減損」或「不便保管」的要件;但變價與否最終仍屬個案承辦檢察官的職權判斷。)值得一提的是,本次變價時點適逢新臺幣貶回 31 元區間,若是在 7 月新臺幣約 29 元時變價,實際換得的新臺幣金額將會更少,其實對於本案被害人而言相對更有利。

二、即使涉及詐欺與洗錢,受害人仍可依法聲請返還變價所得

若本案確實涉及詐欺或洗錢犯罪,即使 USDT 已經經過法拍而變價為新臺幣,受害人仍可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473 條第 1 項,於刑事裁判確定後一年內,向檢察官聲請發還(拿回新臺幣)。各地檢署亦常備有聲請書狀範本(如苗栗地檢署),協助民眾提出聲請。因此,並不存在該則貼文聲稱的「受害民眾一顆都拿不到」、「在制度上已經無法被還原到任何受害者手中」等情形。

三、錯誤訊息引發不必要的社會誤解

該則貼文呈現的方式,使許多民眾誤以為政府藉「打詐」來增加國庫收入,導致留言區出現以下錯誤的輿論:

  • 「打詐成功=政府收入越多」
  • 「難怪國家要打詐,越打越有錢」

四、但是,貼文指出的問題,確實值得制度進一步改善

儘管貼文內容有許多對於法律的誤解,但其指出的兩個問題,確實值得思考:

  1. 一年提出返還聲請的期間過短 受害者要在一年內(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)向檢察官聲請發還,時間其實很短,經常錯過。而且即便被害人身為告訴人,經歷漫長的刑事審判後,收到刑事確定判決的書狀後,也可能因為對於法律不熟悉,而未適時提出聲請。
  2. 加密資產洗錢手法複雜,受害人身分認定困難 即便檢警已使用幣流追蹤系統,但若資產早已經層層混幣、跨鏈及轉移,或是查獲的是「後端水房」,受害人的資金來源可能難以追溯,最後導致因無法證明「被害人是誰」,使得犯罪所得只能充公的窘境。

五、可能的改革方向:放寬「潛在受害人」聲請條件

針對前述問題,或可參考金融八法針的沒收制度,允許在特定情況下「潛在受害人」例外不受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一年聲請期限限制。然而,學界對該制度本身對此亦有批評,仍需持續研議。

六、參考資料

[1] Thread的爭議貼文:https://reurl.cc/ORG1m7

[2] 余佳恩,「刑法沒收新制之變價經驗分享:以加密貨幣之泰達幣(USDT)為例(上)」,法務通訊,3162期,3-4 頁(2023)。

[3] 余佳恩,「刑法沒收新制之變價經驗分享:以加密貨幣之泰達幣(USDT)為例(下)」,法務通訊,3163期,3-6 頁(2023)。

[4]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民國114 年11 月17 日桃執甲114 年檢偵助執字第 00000001 號公告:https://www.tpkonsale.moj.gov.tw/Detail/Chattel?NO=78ea127e-a6ba-4feb-ac38-96c26291b1e2


留言

發表留言